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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局工地项目部。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7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流区星空路由成新蒲快速路方向往双流区城区方向行驶,至星空路二段路口时,与高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发现许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挡获并提取其血液样品。经鉴定:许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0.0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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