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2时50分,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大塘镇大塘综合文化站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许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许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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