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苏E****9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本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华园小区东侧路边一烧烤摊处出发至兴农道,沿兴农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农道与丹霞路交口处左转调头,再沿兴农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军瑞园小区北门处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