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宝坻区**街**村**区**排**号,现住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号。2014年3月11日因犯贪污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津M****3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高庄子路自西向东行驶数百米至高庄子路信用社西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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