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邢广习,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冀EPG***号机动车沿威县自强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6.5mg/100ml。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2019年10月20日威县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我院撤回起诉。经本院检委会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撤回起诉,11月21日威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我院撤回对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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