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无业,租住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贺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6日09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宁AR****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装载六个白色塑料方桶,内装甲醇,行驶至贺兰县虹桥路晶峰玻璃厂门口路段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车不可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经鉴定,该货车上载运的方型塑料桶内盛装的液体闪点(闭口)小于20.0度。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使用不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甲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观上明知其运输的甲醇系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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