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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由南陵县三里镇热爱村前往芜湖市,20时10分许,行驶至南陵县籍山镇茶丰山庄小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查获时,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也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逃避检查等从重处罚情形,属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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