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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1时07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雷大路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案发后,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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