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行驶至大路乡大路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88mg/100ml,民警随将其带至大路乡卫生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许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1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