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刑不诉〔2015〕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绩溪县**局职工,安徽省绩溪县人,住绩溪县华阳镇**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绩溪县**镇**食堂吃过晚饭,期间喝了约2两白酒,后找了**镇**村洪某某代为驾驶开车回县城**宾馆。当晚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接母亲电话后遂驾驶皖P*****小型轿车回家,途径龙川大道与扬之南路交叉口路段,被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许某某驾车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1.4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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