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萧县**镇**村返回**镇**村,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夜中乙醇含量为109.99mg/l00ml,为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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