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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自然村**自然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萧县**镇**村返回**镇**村,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夜中乙醇含量为109.99mg/l00ml,为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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