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91982******,*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云南曲靖师范学院任教,事业编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院**路**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云D3****号小型轿车,从富平县东华街道优东村五组李某某家门前空地上出发,准备回富平县齐村乡和平村涝一组何某某家,当沿富平县齐村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齐村镇卫生院门前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禹执勤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0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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