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址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A*****小型轿车,从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出发,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孝里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土3.6mg/100ml。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庄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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