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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02196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青岛市**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标山路西向东行驶至上清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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