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村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住恩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恩阳区茶坝镇人民政府大门对面沿茶坝镇滨河街向茶坝加油站方向行驶,行至滨河街花园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许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随后,许某某被民警带至茶坝中心卫生院由医务人员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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