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松山湖高新区景湖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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