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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平山街道象棋路**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许某某在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花园家中喝酒后,于202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号牌为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花园往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红绿灯路段被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许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9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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