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居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R/*****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新北江制药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