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齐富路机场路南13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5.5mg/100ml。案发后,许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情节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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