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堡**座**房。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38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0****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出荔湾绿道支线东3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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