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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城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2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9日21时52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ET3632号二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城区**路**路交汇处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当日23时05分,依公安人员安排,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上述提取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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