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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8********,汉族,大专文化,衢州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H****号小型轿车沿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东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2时12分许,行驶至江东北路天地小学门口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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