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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怀来,现住怀来县**镇**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镇**路**小区门口处,因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许某某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0.82mg/100ml,此行为属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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