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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甘肃省敦煌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90.90mg/100mL,属醉酒)驾驶甘FK****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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