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无锡**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苑**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滨湖区缘溪道与山水东路交叉口的山茶坊饭店与王某某吃饭、饮酒。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其单位无锡**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某从上述饭店出发,沿缘溪道由西向东行驶至LD715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行驶距离约389米)。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先后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均为8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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