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许某某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环城南路云纺家乐福门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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