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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株洲市**有限责任公司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峰区**广场时接受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11.5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家属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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