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取道南郑区**路,由东向西行至21KM+300M处(南郑区**镇**村路口路段),与同方向前方行驶的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26mg/100ml;黄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经事故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许某某多处骨折、皮肤挫伤;黄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本院认为,许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