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共汕头市**区**街道**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查询,准驾车型E)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粤D9****),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道时被民警查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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