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7 日21 时50 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苏F7****号小型轿车沿江都区金湾路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江都北收费站广场入口处,被扬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抓拍照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