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河北省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冀A3****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美林水岸小区小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0mg/100ml,随后许某某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35mg/100ml。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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