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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齐洽路段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对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2.55mg/100ml。许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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