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7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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