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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回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C*****号黑色大众汽车,从洛阳市河区北关出发,沿南新安街、东新安街行驶,由西向东行驶至十一中门口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mg/lOO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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