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1**** 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路与公园路交叉口处,被在该处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许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许某某带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许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9.4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吹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指认照片、许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许某某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 冉
检察官助理:王 蔚
2020 年 4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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