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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街**组,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9****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载着朋友张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路**饭店吃饭喝酒,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喝半瓶乌苏牌啤酒。21时00分许,因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车停在饭店门口堵路,其到饭店门口去移车后就准备直接回家了。21时5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中路五福雅苑路段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看见前方有交警执勤,就将车停靠在路边,执勤交警发现后上前敲被不起诉人的车窗让其下车配合检车,民警闻到被不起诉人身上有酒气后便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执勤民警随后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2020年9月25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相片、血液密封照片、登记表、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许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悔罪,且其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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