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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5时许,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P****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涿鹿县156乡道洪潭线G95高速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35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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