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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7********,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永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0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X****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描龙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设卡的交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7mg/100ml。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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