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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深圳市**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资兴市**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0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辅道松岗街道办公交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3.7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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