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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Z****澳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绿景红树湾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体育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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