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时30分许,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小型客车行经本区**大楼**楼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浙CT****出租车发生轻微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报警后,许某某留在现场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许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后许某某被带至**医院,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许某某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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