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24 日20 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7 号“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仙桃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5.17 mg/100 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