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财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大道**号**单元**号,住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 月17日晚上20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小型轿车从嘉鱼县鱼岳镇中医院出发,行至发展大道血防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8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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