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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鄂Q****0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三名工友从**镇**村“高三公路项目部”出发,沿高三公路向**镇**社区方向行驶,行至**镇**村3组沪聂线1520公里6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347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抽血视频光盘一张;6.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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