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汉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汉川市公安局于同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K*****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44省道2KM+600M处时,将行人严娥字撞倒,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孝公化第387号鉴定书认定,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严娥字无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严娥字在2015年4月9日交通事故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2.立案决定书、呈请拘留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物证、书证;3.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