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银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检查站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0.13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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