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5********,汉族,中专文化,钟祥市**公司员工,户籍地钟祥市**镇**街**小区**栋**单元**室,现住钟祥市**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3号思域牌小型汽车,途径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中路周大生珠宝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许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碟制作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警察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