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房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下午5时许,许某某因旧伤复发,在家自饮二两药酒。当日23时50分许,许某某因急需在**局宿舍院落朋友家取东西,便驾驶湘******轻型货车从自家出发,办完事情后驾车返家途径**镇**路路段时,被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进行酒驾检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情节较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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