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资阳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在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旁***应车主秦某的要求,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湘******小车移出车位后,离开驾驶室换由秦某驾驶时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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