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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衡山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镇**街**号,住南岳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车搭载陈某某从衡山县白果镇棠兴村和平组出发驶往白果镇岳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途经314线白果镇建筑招呼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2.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当场查获,2020年3月27日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衡山县公安局2020年3月31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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